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一)

最佳答案病历管理是医疗机构的重要工作,涉及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等多个方面。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归档后形成病案。病历的管理应由医疗机构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制定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在病历的建立方面,医疗机构应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使用唯一标识号码。病历应标注页码或电子页码。医务人员需按照相关规范书写病历。住院病历应按特定顺序排序和装订保存,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等。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保管,但医疗机构可经患者同意后保管。
病历的保管涉及门(急)诊和住院病历的管理。门(急)诊病历由患者或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归档。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并在患者出院后由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有严格规定,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需办理相应手续。患者或其代理人可申请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时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在必要时进行,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使用。医疗机构变更或撤销时,所保管的病历应由变更后或指定机构继续妥善保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病历管理规范、有序。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的内容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病危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病历管理规定 (三)
最佳答案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和完整,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病历指的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医疗机构需设立专门部门或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若未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由患者保管;住院病历则由医疗机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除外。
查阅病历需经患者就诊机构同意,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医疗机构应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编号制度,标注页码。
门(急)诊病历应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收回;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带离病区时,应由指定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包括患者本人、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需提供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需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相关病历记录,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门(急)诊病历档案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5年,病案查阅、复印或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四)
病历的定义: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的保管责任:
门诊病历:在医疗机构建有门诊病历档案的,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未建立的,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病历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病历的保存与管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历。
病历查阅与复印: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本人、死亡患者近亲属、保险机构等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但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需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病历的封存与保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在患者或其他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相关病历记录。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保管。门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的15年。
其他规定: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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